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88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
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簡字
第4885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規定提出記載
  完備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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