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乙○○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