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703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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