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848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