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再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7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