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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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9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楊哲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林昭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昭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97,9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28,22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