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1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