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1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3年度訴字第11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6,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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