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昆崙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黃秀得法官高孟焄法官邱瑞祥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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