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一號聲請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麟倫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原告 莊朝宗 與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理由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其直接上級法院應依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莊朝宗就聲請人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人因其現有法官員額編制,於扣除應行迴避之法官後,已無從組成再審訴訟事件之合議庭,為審判權之行使,乃聲請就系爭再審事件指定管轄法院,依首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