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三號聲請人 劉錫宮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再審判決(一○二年度勞再字第一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一○二年度聲字第二三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其再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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