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罪定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號聲明人 陳亮賓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定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六日第三審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六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亮賓因殺人未遂等罪定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法官郭毓洲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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