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八號聲請人 陳慧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張勝雄 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以伊雖經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八號裁定選任為張勝雄就其與經濟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伊執業期間,向來以辦理保險案件、智慧財產案件為專長,而上開事件涉及公司營運、稅額申報等稅法專業領域,非伊所專精熟稔,恐難保障張勝雄法律上最佳之利益等由,聲請本院另行選任其他律師為張勝雄之訴訟代理人。然未據提出任何證據以資釋明,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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