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09號原告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隆 訴訟代理人 陳維崇
郭明仁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洪正中 訴訟代理人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黃崇典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洪正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