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 許榮棋 被告元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富渝營造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嘉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被告上豪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法舟 被告元邦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被告 葉素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被告將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台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裕霖 被告頂級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霈琝 被告元邦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源 被告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陳林珠 被告華信行銷管理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東龍 被告 邾嬥瑄
朱春永 朱涂 明理 黃景臻 黃辰蕍 黃雙 黃姰溱 王柏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沈育儒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