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47號
原 告 仁愛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湘文
訴訟代理人 周和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怡 、 林瑞山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