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244號
上 訴 人 林建璋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傑環球商貿有限公司、 郭金耀 及雅達利
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