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金簡字第6號
原 告 曾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
告 林呈偉 於起訴後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林呈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其繼承人之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被告林呈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及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具狀向本院聲明由被告林呈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