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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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9號上訴人即被告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鄭珮玟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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