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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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 張宏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1萬9,7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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