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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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青蓉 被告 王台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與被告所訂依兩造所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書第4條第4項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王台榮於91年11月間向原告申辦「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書第1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償還之金額。且按約定書第2條之約定,系爭借款之利息計算,依年息20%固定計息,然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
詎被告自91年1月24日核撥貸款日起至94年3月5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398,934元未給付。復按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398,934元及自94年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後續利息按年息15%計算。故尚餘消費帳款398,934元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再於93年10月間向原告申請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發額度為200,000元,利息按年息14.9%計息,被告應於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下稱易貸金貸款)。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項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至94年9月23日止,易貸金貸款尚欠143,420元,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
㈢、被告上開2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交易紀錄查詢、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暨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信用記錄查詢、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計息本金(新│利息││││臺幣)│臺幣)├────────┬────┤│││││計息期間(民國)│年利率│││││││(%)│├──┼────┼──────┼──────┼────────┼────┤│1│現金卡│398,934元│398,934元│自94年1月25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自104年9月1日│15%││││││起至清償日止││├──┼────┼──────┼──────┼────────┼────┤│2│易貸金│143,420元│143,420元│自94年9月24日│14.9%│││貸款│││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延滯利息。││├──┴────┼──────┴──────┴────────┴────┤│請求金額合計│542,3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