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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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年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年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年上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等情狀,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足達到矯治教化之目的,同時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嚴苛。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已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1
0年度聲字第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附表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其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刑時,固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惟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為聲請,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8之罪為竊盜、
毀棄損壞案件,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罪;而如附表編號
8、19之罪則分別為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案件,分屬侵害社會法益、他人身體法益之罪,侵害法益及危害程度均不同,而各罪犯罪時間於民國109年1月至同年6月間,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是斟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12年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14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5至19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總和為有期徒刑8年
8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19得易科罰金之罪,已與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備註││號│││年、月、日├─────┬─────┼─────┬─────┤易科││││││、時)│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罰金││├─┼───┼──────┼─────┼─────┼─────┼─────┼─────┼──┼───────┤│1│竊盜│有期徒刑8月│109年5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否│澎湖地檢110年│││││20日│109年度交│4日││17日││度執更字第00號││││││訴字第0號│││││(已發監執行)│├─┼───┼──────┼─────┼─────┼─────┼─────┼─────┼──┤││2│竊盜│有期徒刑8月│109年6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否││││││23日│109年度交│4日││17日││││││││訴字第0號││││││├─┼───┼──────┼─────┼─────┼─────┼─────┼─────┼──┤││3│竊盜│有期徒刑8月│109年6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否││││││23日│109年度交│4日││17日││││││││訴字第0號││││││├─┼───┼──────┼─────┼─────┼─────┼─────┼─────┼──┤││4│竊盜│有期徒刑8月│109年6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否││││││23日│109年度交│4日││17日││││││││訴字第0號││││││├─┼───┼──────┼─────┼─────┼─────┼─────┼─────┼──┤││5│竊盜│有期徒刑8月│109年6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否││││││25日│109年度交│4日││17日││││││││訴字第0號││││││├─┼───┼──────┼─────┼─────┼─────┼─────┼─────┼──┤││6│竊盜│有期徒刑8月│109年6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否││││││26日│109年度交│4日││17日││││││││訴字第0號││││││├─┼───┼──────┼─────┼─────┼─────┼─────┼─────┼──┤││7│竊盜│有期徒刑8月│109年6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否││││││27日│109年度交│4日││17日││││││││訴字第0號││││││├─┼───┼──────┼─────┼─────┼─────┼─────┼─────┼──┤││8│肇事逃│有期徒刑1年│109年1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否││││逸│4月│14日│109年度交│4日││17日││││││││訴字第0號││││││├─┼───┼──────┼─────┼─────┼─────┼─────┼─────┼──┤││9│竊盜│有期徒刑10月│109年5月│澎湖地院│109年11月│同左│109年12月│否││││││1日│109年度易│9日││23日││││││││字第00號││││││├─┼───┼──────┼─────┼─────┼─────┼─────┼─────┼──┤││10│竊盜│有期徒刑10月│109年5月│澎湖地院│110年1月│同左│110年2月│否││││││12日│109年度易│12日││20日││││││││字第00號││││││├─┼───┼──────┼─────┼─────┼─────┼─────┼─────┼──┤││11│竊盜│有期徒刑7月│109年5月│澎湖地院│110年3月│同左│110年4月│否││││││31日│110年度易│17日││28日││││││││字第0號││││││├─┼───┼──────┼─────┼─────┼─────┼─────┼─────┼──┤││12│竊盜│有期徒刑7月│109年6月│澎湖地院│110年3月│同左│110年4月│否││││││15日│110年度易│17日││28日││││││││字第0號││││││├─┼───┼──────┼─────┼─────┼─────┼─────┼─────┼──┤││13│竊盜│有期徒刑10月│109年6月│澎湖地院│110年3月│同左│110年4月│否││││││22日│110年度易│17日││28日││││││││字第0號││││││├─┼───┼──────┼─────┼─────┼─────┼─────┼─────┼──┤││14│竊盜│有期徒刑10月│109年6月│澎湖地院│110年3月│同左│110年5月│否││││││上旬某日│110年度易│31日││18日││││││││字第0號││││││├─┼───┼──────┼─────┼─────┼─────┼─────┼─────┼──┼───────┤│15│竊盜│有期徒刑4月│109年1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是│澎湖地檢109年│││││23日│109年度交│4日││17日││度執字第000號││││││訴字第0號│││││(尚未執行)│├─┼───┼──────┼─────┼─────┼─────┼─────┼─────┼──┤││16│竊盜│有期徒刑4月│109年5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是││││││11日│109年度交│4日││17日││││││││訴字第0號││││││├─┼───┼──────┼─────┼─────┼─────┼─────┼─────┼──┤││17│竊盜│有期徒刑4月│109年6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是││││││15日│109年度交│4日││17日││││││││訴字第0號││││││├─┼───┼──────┼─────┼─────┼─────┼─────┼─────┼──┤││18│毀棄損│有期徒刑3月│109年5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是││││壞││9日│109年度交│4日││17日││││││││訴字第0號││││││├─┼───┼──────┼─────┼─────┼─────┼─────┼─────┼──┤││19│過失傷│有期徒刑3月│109年1月│澎湖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0月│是││││害││14日│109年度交│4日││17日││││││││訴字第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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