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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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66號上訴人 李貴萍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6,78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1,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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