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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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67號
原   告  謝明載
被   告 億兆金綜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裕城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
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前
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謝明載訴請被告億兆金綜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
求解除契約等民事簡易第一審事件,原告係於民國101年2
月9日(詳本院卷,原告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具狀
向本院提起訴訟,惟被告現主營業所所在地係於「臺南市○
○區○○路一段701號6樓」,本院並非被告主營業所所在
地管轄法院,且當事人雙方於契約訂定時,亦有合意以被告
之總公司所在地為管轄法院,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屬
無管轄權之法院。茲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尚非合法。爰依職
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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