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205號
被   告  徐朝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23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朝家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為新臺
幣九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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