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代 理 人  袁誌宏
相 對 人  歐清吉
相 對 人  歐清池
相 對 人  歐松根
相 對 人  陳有寬
相 對 人  陳有正
相 對 人  李曾保蓮
相 對 人  歐松江
相 對 人  林陳金英
相 對 人  江曾保珠
相 對 人  歐玉梅
相 對 人  陳梅花
相 對 人  鄭陳梅桂
相 對 人  王曾素香
相 對 人  陳有發
相 對 人  陳明新
相 對 人  陳梅雪
相 對 人  陳震宇
相 對 人  陳龍興
相 對 人  韓歐阿華
相 對 人  陳有福
相 對 人  陳長伯
相 對 人  陳家銘
相 對 人  蔣進福
相 對 人  蔣岳峰
相 對 人  蔣慧霖
相 對 人  蔣湄蓁
相 對 人  蔣品蓁
相 對 人  張簡 歐玉秀 住高雄市.
相 對 人  陳車
相 對 人  陳梅蕊
相 對 人  陳冠英
相 對 人  陳融仟
相 對 人  陳星宏
相 對 人  陳玟伶
相 對 人  陳科甫
相 對 人  陳仲儀
相 對 人  陳泗路
相 對 人 羅 陳梅香
相 對 人  陳東陽
相 對 人  陳園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陳車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相對人陳車之
繼承人,並補正陳車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該項裁定已於
101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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