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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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豐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紀明材
被   告  劉佳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楊曉惠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曉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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