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344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張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壹佰伍拾元)
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