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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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25號聲請人 姚長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2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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