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79號原告一鑫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萬財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被告富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進榮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併通知證人 郭文欽 。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