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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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79號原告一鑫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萬財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被告富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進榮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併通知證人 郭文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周芳安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建 字第 279 號裁定(107.06.06)[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建 字第 279 號(107.10.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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