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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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 郭正幸 訴訟代理人 李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維┌────────────────────────────────────┐│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84ND009386││6│6000│││││84ND009387││││││││84ND009388││││││││84ND009389││││││││84ND009390││││││││84ND009391│││││├─┼───────────┼─────────┼──┼──┼───┼──┤│2│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84ND015155││1│1000││││││││││├─┼───────────┼─────────┼──┼──┼───┼──┤│3│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84ND015453││1│1000││││││││││├─┼───────────┼─────────┼──┼──┼───┼──┤│4│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30││1│500││││││││││├─┼───────────┼─────────┼──┼──┼───┼──┤│5│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50││││││││││├─┼───────────┼─────────┼──┼──┼───┼──┤│6│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4│4000│││││87ND0000000││││││││87ND0000000││││││││87ND0000000│││││├─┼───────────┼─────────┼──┼──┼───┼──┤│7│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372││││││││││├─┼───────────┼─────────┼──┼──┼───┼──┤│8│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9│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