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5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已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6年4月2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