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俊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97號、100年度執字第8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俊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俊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許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附表:受刑人許俊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0日為警採│99年5月20日為警採│99年4月21日│││尿前回溯3、4日間某│尿前回溯4日間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759號│字第2759號│第182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547號│99年度訴字第2547號│100年度易字第48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5日│99年10月5日│100年5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547號│99年度訴字第2547號│100年度易字第48號││├────┼─────────┼─────────┼─────────┤│判決│判決│99年11月29日│99年11月29日│100年6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14555號(編號1至│第14555號(編號1至│字第8162號│││2部分定應執行有期│2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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