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父母離婚,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對於請求變更子女姓氏,經本院於96年12月5日裁定令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之養父黃哲輝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陳明聲請人稱姓為「黃」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並檢附證據等資料,以符合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1日對聲請人為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