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二號
原告甲○○兼右一人乙○○訴訟代理人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交簡上字第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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