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勞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一0號
再審原告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拾陸萬零壹佰叁拾貳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仟伍佰壹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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