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3年台覆字第32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三二八號
聲請覆議人甲○○男民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決定(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七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此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覆議人甲○○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七三號決定聲請覆議,應送達聲請覆議人之決定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明可稽。聲請覆議期間自決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六月十五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覆議人遲至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始聲請覆議,顯已逾期,自難認為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陳炳煌 委員 黃義豐 委員 蕭仰歸 委員 孫增同 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高孟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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