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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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壢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林鎮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11月23日中警分刑字第10600605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鎮烈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9時45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壢火車站人行地下道。
(三)行為: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
(三)於上開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