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秀蓮 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自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秀蓮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而聲請人屢次向其催收無果,後聲請人查得相對人曾秀蓮
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將坐落桃園市○○區○○段○○○○○號
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温○○;而相對人温○○復將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權,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後相
對人林○○又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葉○○、劉○○,爰聲明相對人等應將系
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曾秀蓮
所有,為此聲明調解等語。
四、查,本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已移轉多次,顯難期待各相對人
願自行塗銷所有權移轉並為回復登記,況聲請人所提出之本
件為代位請求,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亦屬無法調解。是以,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