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開豪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106年度虎簡字第165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之。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
6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證,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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