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戊○○男四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甲○○律師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乙○○律師被告己○○男五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四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劉興浪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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