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苗栗縣政府因九十一年重訴更字第一號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貳拾伍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記載,詳述列並逐項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