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彥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八十五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記載,詳述列並逐項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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