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男四十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酒醉駕駛)罪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准以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具保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九二執乙四六六字第一○七一○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為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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