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
反訴原告己○○反訴被告庚○○
戊○○乙○○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伍仟萬元,折合銀元貳億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柒拾伍萬元,折合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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