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刑事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二九九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四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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