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甲○○
送達代被告 郭景東 送達處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林秀玉 送達處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百九十二元,並註明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