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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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家訴字第八號
原告丁○○
乙○○辛○○戊○○子○○丑○○癸○○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丙○○
壬○○甲○○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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