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東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字第6號
原   告 甲○○
      乙○○
            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