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9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91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 律師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911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8年1月13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被告為權利人、收件年期
為九三年板登字第一二三八○號、登記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十六日、所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
壹拾伍萬捌仟元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九三年板登字第一二三八○號
收件、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為登記日
期、存續期間自民國六十七年二月四日至民國六十八年八月三日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元正、債權額比
例各二分之一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93年板登
字第12380號收件、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於民國93年1月16日
為登記日期、存續期間自民國67年2月4日至民國68年8月3
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158000元正、債權額比
例各二分之一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嗣追加聲明:確認原
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被告為權利人、收件年期為
93年板登字第12380號、登記日期為民國93年1月16日、所為
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158000元
不存在。經核其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
訴訟之終結,爰准許之。
二、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存續期限自67
年2月4日以迄68年8月3日止。系爭抵押權之設定,原始抵押
人為原抵押物所有權人 曾春香 ,原始抵押權人則為被告2人
之被繼承人 黃德成 。原抵押物所有權人曾春香,在71年6月1
日基於買賣關係,於同年7月5日移轉登記與 姚余賢 ,姚余賢
再於92年3月25日亦基於買賣關係於同年4月17日將所有權移
轉登記與原告原告現為抵押物第三取得人。原始抵押權人黃
德成辭世後,由其繼承人即被告乙○○、丙○○各以繼承為
名,同時於93年1月16日申辦繼承登記為抵押權人,債權範
圍各2分之1,概有土地、建物謄本之登載可稽,合先陳明。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指對於債權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
權,預定一最高限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擔
保之抵押權而言。當事人若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中明
定存續期限,則該項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存續期限屆滿時,即
因而歸於確定。又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確定後,若該最高限額
抵押權本無擔保債權存在,基於確定後抵押權之從屬性,則
該項最高限額抵押權自歸於消滅。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
原設定期日為67年2月15日,存續期間自67年2月4日以迄68
年08月03日止。因之,該項系爭抵押權,早於68年8月3日歸
於確定,確定當時,又無任何擔保債權之存在,揆諸前揭說
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自已歸於消滅,被告二人既為該項
抵押權之繼承人,並已辦妥債權範圍各2分之1之繼承登記,
自應負擔塗銷義務,原告自得訴請判決確認系爭抵押債權不
存在並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求為
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就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擔保債
權額究為若干及是否確有尚未清償之債權存在乙節,均未能
舉證證明,被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各該債權確係存在之事實,
則原告之主張,自堪採信。
三、從而,原告訴請(一)確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以被告為權利人、收件年期為93年板登字第12380號、登記
日期為民國93年1月16日、所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
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158000元不存在。(二)被告應將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93年板登字第12380號收件、以繼承
為登記原因、於民國93年1月16日為登記日期、存續期間自
民國67年2月4日至民國68年8月3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
額新台幣158000元正、債權額比例各二分之一之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一、土地:座落台北縣土城市○○段第三二六地號土地,地目建
、權利範圍全部。
二、建物:座落台北縣土城市○○段一九一建號(門牌號碼:台
北縣土城市○○路○○巷○號)建物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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